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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8-02       

  黄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黄冈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冈市县级事业机构调整与设置的通知》(鄂编办发〔2001〕2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置黄冈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市园林局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园林绿化监察职责划给市城管执法局。

  (二)增加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城市公园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对县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行业指导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市城市绿化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市区绿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绿线控制规划,负责市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和实施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编制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的绿化规划;编制并实施市区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三)负责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审批,并在用地范围内划定绿线。

  (四)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标准管理;负责因建设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而临时占用非林绿地、移植树木、砍伐树木、修剪树木的审批。

  (五)负责市区绿化工程设计和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及资格审查,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的绿化施工。

  (六)负责《城市绿化条例》及地方性城市绿化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

  (七)负责市区公共绿地、干道绿化以及城市雕塑、风景林地的设计、报审、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市区范围内义务绿化的组织实施以及临街绿化“门前四包”制度的督促落实,指导、督促市区内小区、单位庭院绿化工作。

  (九)负责组织各类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十)负责市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的管理。

  (十一)负责市区所属单位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生产和发展,培育发展本地苗木花卉盆景市场。

  (十二)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并建立档案和标志。

  (十三)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交流协作和专业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园林局机关设办公室、政工科、绿化规划科、绿化管理科、绿化工程建设科五个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园林局机关事业编制18名(含工勤岗位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干部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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